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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英国从经济形态上看主要是农本的,从社会形态上看则主要是由独特的“封建”关系纽带连结而成,这与近代社会面向市场的资本主义农业和非“身份制”的社会结构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但从中世纪等级到近代去身份化,这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并非来的突兀。西欧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封建土地生产关系之上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演进过程中,土地产权制度层面的变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自由劳动的不断发展和有产农民阶层的逐渐形成,像市场经济、自由社会、个体力量、绝对国家等各种因素开始交互影响,并共同催进农奴制衰落解体,地租的形式逐渐从劳动向实物或金钱转变。在土地持有方面,以个人占有土地为主要特征的货币农业逐步替代庄园制农业,自由持有、公簿持有以及契约持有为主导的三类土地持有方式出现并发生变化,由此,逐渐地演变为各类农民在事实上对土地的相对安全性占有,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民群体结构复杂化和多样化,社会群体尤其是与土地息息相关的农民群体发生分化。从历史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历史学家往往通过定义和解释两种主要的租赁类型来试图厘清契约租赁的复杂性:第一是类型是商业租赁(Commercial leases),租期比较短,一般1到21年,租金按市场价值来设定,不需缴纳进入费(entry fine);第二种是有益租赁(Beneficial leases),其租金较低,租期较长,可达21年之多,甚至是三代人,在租约合同中往往需要缴纳一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价值的进入费。在这种变动的大背景下,契约佃农(leaseholder),尤其是16世纪前后时期的契约租佃农一直都在寻求自身的突破性发展,他们一方面与传统佃农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一个农民可能即是契约佃农又是公簿持有农,在另一方面他们与领主(或地主)通过租赁土地发生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开始就要冲破身份等级的限制,农民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具体农业生产实践中的身份地位逐渐趋向自由化和法律关系规范化。在规模较大的租赁土地上,其生产导向往往是市场性的,超越了传统小块土地上自给自足的生产性质,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和畜产品往往都是以市场的需求为基本标准,受市场所左右。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契约佃农有的朝着更大的租地农场主或者所谓的“农业资本家”走去,在市场中谋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也有很大一部分被历史卷走,消失于过去,作为一种过渡性群体的存在,他们是历史的也是发展的。随着契约佃农这一群体的逐步成长和他们承租土地的权利不断被保障,他们对租赁地占有的相对安全性不断被提高,尤其是普通法逐渐地将这种土地持有形式纳入法律保护的视野,其土地权益的保护有了一个“从契约到财产”的转变过程,这种规范和分析土地租赁关系的方式,使得法律制度更加贴近现实土地关系的发展水平,同时也满足了土地制度发展的需要。但事实上,在这一时期还有很多“非资本主义性质”或非商业租赁的租赁形式——有益租赁被创造出来。大量有益契约租赁形式被采用,表明庄园领主在放弃传统“领主——佃户”关系上表现的非常谨慎和小心。事实上,有益契约租赁的形式在土地租赁中一直都被大量的采用,直到18世纪甚至延伸至19世纪才逐步淡出。所以,关于契约租赁推动农耕进步和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笼统理论显然是不准确的甚至是判断失误的,而我们必须对土地租赁性质作出详细的分析。但无论如何,对于土地经济的发展和转型而言,契约佃农在物质上和精神上连续性的抗争和独立也许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