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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侦查权也具有一般权力的扩张性、易腐性、破坏性等特性,有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极大可能。侦查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倡导法治就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我国目前侦查权运作的非理性也使得加强侦查权制约更具有现实必要性。
侦查权性质的界定是侦查权制约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比较行政权与司法权,界定侦查权为行政权。综观西方各主要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的整体构造中大体上都体现了“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理念,强调法官对侦查程序的介入,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防止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失误。而且,通过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强化被追诉方的防御力量对侦查权进行良性、有效的制约。目前我国侦查权制约制度有利于高效率地追诉、控制犯罪,但由于立法对侦查权定性的不准确,造成侦查权权力配置的不规范、不科学,以及制约制度设计上的一系列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重国家轻个人”的中国传统文化、“求安全”的民族心理、“高度集中”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结构。完善侦查权制约制度,首先立法上应明确侦查权是行政权,继而可以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程序制约权力等手段来制约侦查权,完善侦查权制约制度,最终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