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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述是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审计部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并已经公布而又存在差错的财务报告,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前期差错更正的过程。从财务重述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重述前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信息存在失真的情况,其会计信息披露过程存在不彻底问题。国外学者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证方面,在对财务重述问题研究上都取得丰富的成果,研究领域涉及财务重述的特征、产生的动因、会给市场带来何种反应和经济后果等。我国学者大都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利用中国的上市公司数据通过实证检验分析了公司财务重述的上述问题。国内外学者研究指出,财务重述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自身市场价值、企业声誉等带来影响,而且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都起到负面作用。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本质是企业对前期存在会计差错的披露信息进行更正后再披露,但是,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重述公司充分反映出其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效率较低。本文作者以近几年中国A股市场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统计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象自在我国市场出现至今,其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平均每年约有30%的公司进行重述。由上分析可见,为了避免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危害,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财务重述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作者从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入手,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薪酬激励理论,研究分析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非货币性股权激励、货币性高管薪酬激励对公司财务重述发生的影响,以及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中的“八大”会计师事务分析对财务重述发生的影响。为了检验分析假设是否成立,作者选择财务重述发生与否作因变量,公司治理机制中的股权激励、高管薪酬和“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作自变量,以及企业规模等作控制变量。利用统计软件SPSS16.0对选取的2009——2012年间中国A股市场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做了适当分析后总结出研究结论。最后,针对重述问题从国家、市场、公司和个人四层面多角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充分做到了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于公司治理视角对财务重述问题进行研究,发现:(1)在中国上市公司市场中,公司实施非货币性股权激励不但不会促使其财务重述的发生,反而对财务重述的发生有抑制作用。(2)上市公司是否给予高层管理人员货币性薪酬激励不影响财务重述的发生。(3)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报表时,那些知名度高、公众信任度好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后期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