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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凭借它独特的组织构架,打通了一条低风险、高效率的新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向投资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它之所以对投资人有吸引力,全依赖其风险隔离的特殊架构。风险隔离机制的目的就是要将融资人的个人信用风险隔离在投资人所投资产之外,保证资产的安全,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就该风险隔离机制的原理,自资产证券化传入我国以来,学者就其理论进行了多方的讨论。大部分学者认为,该风险隔离机制是通过组合现有的担保制度——将投资人利益固定在担保物之上,通过担保的优先受偿原则来保障投资人获得利益。然而通过研究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及其宗旨,我们可以知道,正是由于担保制度在资产证券化的故乡——美国的诸多限制,才导致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出现。而且资产证券化制度自出现以来,就慢慢地走出了其原先的局限,开始作为现今加速资产流转、盘活各种资产的工具。所以,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风险隔离绝不可能仅仅是担保的组合,而应是一种为我们所熟悉的资产分割原理。本文的核心就是要解释资产分割如何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原理。本文一共分四大部分,都围绕着资产分割是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这个宗旨来展开。在前言部分,文章简要地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制度及其现实意义,引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理论是资产分割。在第一部分,文章集中介绍了资产分割的含义,分类以及运作模式。所谓“资产分割”,是指资产持有者独立分割出来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得以自己名义持有资产,且该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就法律主体的资产,相对于法律主体的股东债权人具有优先的地位。它通过设立独立的法律主体,将投资人的个人信用和他的投资(该独立的法律主体)风险分割开来。在投资人就该法律主体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待法律主体的债权人满足债权后才能分得法律主体的剩余利润。资产分割可以分积极性资产分割和消极性资产分割两类来解释。它虽然听起来比较陌生,可早已经被我们广泛地运用到公司、信托及合伙制度架构中来。在第二部分,文章运用第一部所分界定的资产分割来解释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运作,说明完成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是资产分割而非担保。资产证券化通过设立独立法律地位的特殊目的机构并完成原始权益人与特殊目的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实现资产分割。此时,原始权益人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股东要遵守资产分割分配风险的原则。当原始权益人出现破产时,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及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从而让资产证券化投资人避免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文章在本部分也介绍了其他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核心理论是权利质押或者让与担保等担保制度的观点。但通过将资产分割与担保在资产证券化在制度中比较研究,文章指出虽然担保与资产分割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确保证券化资产的安全,却只有资产分割才能不仅迎合资产证券化盘活资产的宗旨,而且弥补担保制度的多方不足——担保破产重整及破产别除权等。在第三部分,本文讨论资产证券化制度如何实现资产分割,分别介绍了资产分割所要求的法律主体——特殊目的机构及资产分割的过程——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制度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证券投资人之间的中介,它即是资产分割原理中独立存在的法律主体,拥有资产并发行证券。为确保资产分割原理的效果,原始权益人与特殊目的机构之间必须严格区分,资产的转移方式必须达到“真实销售”的标准,使特殊目的机构彻底摆脱原始权益人对其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本文于第四部分结合中国实际法律环境,对比了特殊目的机构的三种组织模式以及真实销售的四种实现方式,指出在我国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分割通过信托制度是最合理的构架模式。信托是资产分割程度最高的一种模式,资产分割程度越高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程度越高。在我国越来越成熟的信托法律制度的环境下,资产证券化采用信托实现架构特殊目的机构实现破产隔离的呼声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