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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公司司法解散这一制度,它是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之一。2005以前,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方面还属于空白,直到2005年《公司法》第183条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进行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过于模糊,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不便。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二)》,对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是对于我国现行的复杂的司法实践来说仍显得不足。本文将借助实证研究方法,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挑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100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有价值的探索。首先,笔者根据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进程中的两次重大变革——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和2008年《公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进而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通过对每个阶段中的案例予以归纳,并对每个阶段的实践情况进行总结,以此来梳理解散公司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演化脉络,以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其次,对2009年《公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这一阶段的100个案例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公司特征、行权股东的基本情况、司法解散标准的运用和法院判决四方面来全面分析司法解散制度的特征,尝试归纳当前司法裁判中的经验,同时,总结出这一时期司法解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之前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为我国建立多元化有机性的公司僵局救济体系提出建议,包括对现存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重视对公司僵局的事先预防、引入强制股权置换机制和公司司法分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