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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使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走向社会大众,人们开始广泛关注相关技术的发展进程。以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学技术属于宪法所保障的科研自由的范畴,但是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科技有可能会发生异化,异化的科技会对宪法所保障的人的自然的基本权利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如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对人的尊严,人的健康权、平等权和知情权等基本权利造成冲击。这时,作为宪法所保障的科研自由和宪法所保障的人的自然的基本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当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的不同法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从人权至上、法益衡量等角度考虑宪法应当更偏重于保障哪一种权利?无疑,宪法应当更加倾向于保障人的自然的基本权利。必须承认,作为高新技术的代表,基因编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规范其健康有序发展则可以使其有益于人类,而该技术一旦不受控制,则很有可能会危害人类自身,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处理基因编辑技术和宪法价值的冲突,应当正确认识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对该技术从各个维度如使用目的、编辑客体、技术风险和是否应用于临床等角度进行正确的区分对待,使该技术的发展既不会违反宪法所保障的科研自由,同时,也能够保障人的自然的基本权利,这样才能规范其健康发展。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首要价值,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这就要求宪法必须从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两种角度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必要而适当的制约。对科研自由的相关限制主要通过法律限制的方式,而法律限制首先依赖于立法,立法限制要遵循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和科学约束基因编辑技术的方法主要是:首先,要根据区分对待原则构建一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等多层次法律位阶在内的规范人类基因编辑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次,科学合理划定法律责任,使其产生必要的震慑作用。再次,要制定完善的行政监管法律,加强行政监管。最后,除了要充分发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规范的震慑和指引作用外,也要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和规范、自治组织章程等“软法”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