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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国家所禁止或限制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由79《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演变分解而来,由于投机倒把罪的“口袋化”问题十分突出,其被废除是历史的必然,但国家出于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考量,在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设置上,采取了列举式加概括式的表述方式,使用了“违反国家规定”这样的空白罪状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的堵漏条款。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非常明显。该罪的“口袋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罪的立法上由于使用了空白罪状和堵漏条款,使该罪的罪状高度不确定且极具包容性;二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七个司法解释,将非法经营罪的边界扩张到了非法出版、传销、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私彩等领域;三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非法经营罪自由解释,将一些违法行为、经营失范行为适用本罪入刑,导致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日趋严重。非法经营罪的扩张表现出三个特征:一是行为对象从特定物品扩张到了普通物品;二是违法视角从经营主体扩张到了行为方式;三是立法方式从立法机关立法扩张到了司法机关造法。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有悖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有致刑罚权被滥用的现实危险、有悖市场经济价值取向。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经济社会激烈转型的现实原因,也有中国传统文化中重刑主义的历史原因。但导致本罪“口袋化”倾向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其罪状的模糊表述。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问题应当从其罪状入手。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首先在立法层面,要合理限制空白罪状、取消堵漏条款、分解罪名;其次要完善解释体系,在加强立法解释的同时禁止司法越权解释,并禁止地方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应当进一步规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