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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框架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于人大制度的核心,人民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从属地位,须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实施各种形式的监督,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的具体表现。
个案监督的出现,与近来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严重有关,更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方式不得力有关。为提高针对法院的各种现有监督方式的效用,本文认为,首先,法院系统内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审级监督,废除“错案责任追究制”,摆正审判委员会的位置,同时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确立并严格执行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纠察程序。其次,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提高法院对其内部人、财、物的控制权。再次,制定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权力运行的可操作性规范,尤其是要设计监督的后果模式,并建立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其权力滥用的制度。最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改善其现有法定监督方式的实施效果,应当考虑对人大会期、人大代表专职性等问题进行合理设计,并加紧审议出台《监督法》,同时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党和政府的职能进行合理界分,使党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依法解决党政不分影响人大职权行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