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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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美国。在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影响下,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并使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成为当代各国公法领域中最具创造性的一项制度。本文主要集中研究这项美国发展甚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美国历史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命力和活力,有其特殊的理论和宪政基础。正是植根于这样的基础之中,信息公开具有了绝对的正当性,其发展才能得到最强有力的保障。从1966年以来,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由《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其中《信息自由法》是最为核心、最具特点的。它第一次彻底打破了政府的保密传统,让政府的行为最大限度的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其精巧、实用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关于九项公开例外的规定,更是成为多国立法效仿的对象。当然一项制度的成功与否,更为关键的在于运作的成效。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运作主要体现在有关信息自由法的诉讼和信息自由法与体系中其他法律的关系这两方面。   9.11恐怖袭击给美国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美国的透明政府理念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国家安全的掩盖下,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都表现出强烈的“保密倾向”。行政权力空前扩张,立法机关动用立法权为政府部门的保密政策铺路,司法机关也表现出对行政部门的极大顺从。这些都导致了“秘密政府”的重新抬头,严重危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出现了历史性倒退。这就为同样处于全球反恐浪潮中的其他国家敲响了警钟。   中国近年来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来说,整个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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