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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法治实践的重要方面,我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现实问题,有来自传统法文化的桎梏,有政治体制的淡漠,有应然权利的缺失,也有拜金文化的侵染等。可以说,我国律师群体的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尚在艰难建设之中,律师业的管理体制还处在摸索试探阶段,现阶段我国律师业还不具备自我发展的社会资源、政治生态、市场机制和司法体制,律师群体的社会处境极为尴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法律职业是法治国家运作不可或缺的人的因素,在国家治理理念升级和发展转型的大背景下,律师职业不能成为法治的短板,我国律师业应当在法治体系中被重新理解和认识。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律师业正处在从行业向职业过渡的职业化发展阶段,其发展目标在于实现律师群体的职业自治、社会尊荣及地位,其实现的手段毋宁乎是赋予律师职业与其承载的价值、功能和责任相称的职业能力,但在此进程中律师业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形成了窒碍律师职业化发展的困境。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原理,任何事物都是本质与现象的对立统一,透过现象看本质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之一。在我国律师业职业化的进程中也存在一组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关系,这里的现象指的是可以被直接认识和经验观察的现阶段律师业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问题间相互形成的困境,而本质指的是只能被间接认识的隐藏在律师业困境之中深刻的阻碍律师业职业化目标实现的危机,危机导致并决定了困境的外在表象,而困境总是从不同侧面这样或那样的体现着深层的危机,故而困境的存在和变化归根究底是从属于危机的,所以也只有在把握危机是什么之后,才能从化解危机的努力中解决困境的围城之局。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外化现象的观察和分析,从中发现和认识内隐在困境之后的影响律师业职业化发展进程的本质危机,并采取适切的手段消解危机,重塑律师业职业化发展的动力。本文对律师业职业化危机的研究是以实证为导向,通过引入“人的模式”分解律师角色的不同形象侧面,并在角色解构的基础上将其还原为一个整体的职业形象。通过这样一种分析路径,从人性要素、目的要素或社会要素预先假设对行为的释义理解,可以便于我们对某一领域内人的行为的描述和解释,这种描述越趋近于社会真相,解释则越可能包含“准因果的性质”。本文将律师职业形象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法律人、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四种“人的模式”的角色解构,他们体现了我国律师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之后在这四个角色项下分别进行律师角色的理论建构,在理论建构的基础上对律师角色的现实图景以问卷调查等经验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并逐一对角色理论与角色现实之间的张力和矛盾进行细致观察,进而阐述律师业职业化发展中形成的执业困境、商业困境、政治困境和社会困境。具体来说,执业困境体现为社会大众对律师职业属性中社会性、商业性和国家性的理解不一、认识差异过大,以及律师的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之间存在程度不小的紧张关系:商业困境体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无序竞争和商业利益对律师公共服务理念的消减,导致律师被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逐利形象;政治困境体现在律师和民众对律师政治参与有较高期待,但律师参政在国家权力自始庞大的政治文化中先天不足,现有政治体制未将律师看做法治的中坚力量,对律师职业的开放程度及其有限,体制内对律师参政有较多疑虑,并且律师激进的政治态度在我国保守的政治生态中的不适宜;社会困境则表现为普遍厌诉的传统文化的历史惯性造成社会对律师角色的理解并不现代,律师职业并未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人们对律师的社会形象充满着矛盾的复杂情感。这四组困境表现为哲学辩证关系上的现象外观,由于我国现代化是“突然”开始的,这过程中又遭遇后现代化过早的介入,使得律师职业化的矛盾披上了商业主义的外壳,但我们从对各种困境的表述中可以发现,社会虽然对律师职业有所期待,但对律师职业伦理和制度价值的理解并不彻底,而制度层面的层层障碍还未彻底清理,也源于制度和制度主体对律师职业认识的偏差,当这些不理解、不认同遭遇到律师商业化的自觉性,便产生了种种对律师职业的消极评价,而部分律师执业行为的不检点,又加剧了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所以,我国律师业职业化进程的危机是来自于生活逻辑和制度情景对律师职业本身的认同危机。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采取两方面的措施对危机进行消解,首先,是对生活逻辑进行社会启蒙,创造对律师现代性的生活共识;其次,从制度上控制律师服务的产出质量,纠正律师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和建构司法诉讼的均势模式,以期从以上两个方面来消减对律师职业的认同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