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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交强险制度下的第三者利益保护问题。交强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具备责任保险的共性:保险标的为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明确约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具有替代性以及目的多为对第三者实施救济。除此以外,与一般的责任保险相比,交强险又具有自己的个性,即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是强制性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以及对受害第三人具有社会救助功能。交强险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因此,我国交强险制度下的第三者被限定为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与域外立法例中的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相比,当前我国交强险制度在保护受害第三者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三者范围偏于狭窄、第三者没有不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以及救助基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下的第三者利益保护的建议:第一,赋予第三者不附条件的直接请求权,当具备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且不存在除外责任情形这三个条件时,第三者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金;第二,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运行制度,扩充救助基金的来源、明确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并完善救助基金的追偿制度。笔者在提出上述两个建议时,对相关的问题还进行了思辨和探析:关于扩大第三者的范围,笔者认为不能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纳入第三者的范围之中;关于赋予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笔者认同“肯定说”的观点,法律的强制介入奠定了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保险人在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索赔阶段的提前直接参与是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存在的现实基础、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有利于提高整体社会效率和降低社会成本;关于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笔者认为救助基金是交强险制度的补充制度,而不是与交强险制度承担一样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