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外国人侵权诉讼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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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侵权法案(Alien Tort Statute,以下简称ATS)首次出现于1789年《司法法》的一个条款之中,目前被编为《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外国人针对违反国际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行为所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具有初始管辖权。从法案内容上可以看出,ATS诉讼的管辖权在国际法的管辖权与民事管辖权之间交叠缠绕,这一特殊的诉讼模式也为美国所独有。由于目前已经有多起涉及中国公民以及中国法人的ATS诉讼在联邦法院提起,因而站在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的立场上来讨论ATS诉讼的管辖权也有着紧迫而重要的意义。联邦法院是否可以行使管辖权是ATS诉讼的关键之所在,只有解决了管辖权的问题,ATS诉讼才能顺利进行下去。司法实践中,ATS诉讼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的发展。ATS在制定之后的两个世纪中一直未得到关注与利用,ATS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也无人问津。1980年联邦法院在Filartiga案中行使了管辖权,认为该案符合对人管辖权以及事项管辖权的规定,从此开启了 ATS诉讼的大门,ATS诉讼也如潮水般涌向联邦法院。然而,在2013年的Kiobel案件中,联邦法院却颠覆了之前Filartiga案中关于管辖权的判决理由,以联邦法院缺乏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为由突然收缩了 ATS诉讼的管辖权。对于同一类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联邦法院在不同的时期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这一深刻的变革进一步加剧了 ATS诉讼管辖权理论的复杂度,ATS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因而再次引起了司法界以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ATS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在联邦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中变得扑朔迷离、纷繁复杂,要想拨开ATS诉讼管辖权的迷雾,弄清联邦法院可否对ATS诉讼行使管辖权,我们需要从对人管辖权以及事项管辖权这两方面进行分析。要满足对人管辖权,一方面需要符合成文法关于居民管辖权以及非居民管辖权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符合正当程序。当ATS诉讼的被告是美国的居民或法人,或者“违反国际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这些因素使得案件与美国有着实质性的联系,联邦法院较容易对此行使管辖权。在事项管辖权上,由于ATS是一部包含了管辖权以及诉因在内的联邦法案,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联邦法院仅对种族灭绝、种族歧视、酷刑或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奴隶以及奴隶贸易、持久的任意拘禁等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ATS诉讼满足了对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的规定,美国联邦法院仍可能会基于用尽外国救济、对外国主权国家的国际礼让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等拒绝行使管辖权。由此可见,联邦法院对于可否行使ATS诉讼管辖权的态度日趋明朗,我们可以预测出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联邦法院仍会继续限缩ATS诉讼的管辖权。因此,我国的公民若作为ATS诉讼的原告,希望联邦法院审理ATS诉讼,一方面需要确保被告与美国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者被告是美国的政府、法人、公民,或者“违反国际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另一方面也要警惕联邦法院以用尽当地救济或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我国的法人若作为ATS诉讼的被告,不希望联邦法院审理该案,可以向法院表明案件与美国没有实质性的联系,证明原告没有用尽当地救济,或者证明还有其他更为方便的法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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