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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基石。有关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通常都应当被规定在宪法中,主要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部分。作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强制措施之一,逮捕制度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在逮捕制度中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其中哪些是程序性基本权等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本文从刑事司法人权角度对我国逮捕制度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无罪推定权、正当程序权、公正审判权以及获得保释权这四项权利对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价值。现代法治国家通常将上述四项权利作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基本权规定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措施进行保障。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强调保障人权,但是有关刑事司法人权的具体条文内容并不完备。从刑事司法人权角度分析,我国逮捕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无罪推定观念的缺失导致逮捕率高、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二是审查逮捕权力配置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公正审判权尤其是其中的辩护权与获得赔偿权难以保障;四是我国立法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定位是强制措施,这导致适用时困难重重,实务中过度依赖逮捕制度。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经验,笔者以刑事司法人权为核心对完善我国逮捕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贯彻程序基本权观念,完善宪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刑事司法人权的规定。第二,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重视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严禁刑讯逼供,慎用、少用逮捕。第三,根据正当程序原则,重新配置审查逮捕等权力结构,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并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第四,赋予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权,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关注特殊犯罪嫌疑人,建立专门的审查逮捕程序,充分保障被逮捕者的辩护权和申请救济权。第五,将申请取保候审获得审前释放明确定位成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严格适用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