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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场内交易市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在整个资本市场主体融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起步晚、发展缓慢。从2001年到2013年的13年间,三板市场不断地蜕变,经历了“老三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个阶段。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2013年1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成为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规范运行的重要指标。2013年6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再次扩容至全国,这就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均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流通。至此,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表明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的建立。证券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证券市场“三公”、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法律制度。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披露,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由此也会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良好、健康、持续发展与完善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密切相关。本文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为基础,分析目前适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信息披露义务主体。首先从我国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及的机构和人员着手,分析上述主体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作用、职责,进而确定哪些是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本文第二章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通过分析两网以及退市公司、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适用的两套信息披露规则,发现两网以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繁杂,同时挂牌公司所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没有考虑公司资本规模、人数的因素。因此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应当在适用统一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公司不同的规模、人数来确定信息披露义务内容的范围。本文第三章是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我国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呈现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辅的特点。根据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总结三种法律责任在处罚力度、处罚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真正地发挥打击不法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