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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家庭农场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的中央文件,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十一年。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正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加上对美国、日本及俄罗斯家庭农场发展历史及现状的考察,不难发现家庭必然也必须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实施单位,相较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有着天然优势——稳定性,专业大户在集约化、商品化程度上较弱,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存在价值主要就是为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提供服务和交易信息,在未来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家庭农场必将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但是目前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尚不明确,组织形式及认定标准也处于模糊和无序状态,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也给国家相关惠农政策的实施带来了阻碍,实践中出现的假冒家庭农场套取国家贴息及奖补的案例也不断提醒着我们,明确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地位和组织形式、认定标准刻不容缓。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从概念和历史方面阐述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必然性;其次对学术界关于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地位的争议及相应的论据进行了叙述,并提出本文的观点——明确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并且确定其组织形式为“新型非法人组织”;另外,介绍并评析了目前学术界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之学说,在此基础上总结得出家庭农场被纳入民事主体范围的依据;最后从保障家庭农场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权利义务范围及便于惠农政策落实三方面阐述了完善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意义。第二章是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考察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相关制度,针对全国性的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并以七大地理区域的划分标准选取了十个省份的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归纳和评价,在肯定优点的基础上指出了制度存在的问题,即主体地位及组织形式不明确、认定标准不一致。第三章考察了美国、日本及俄罗斯的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之所以选择这三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是美国家庭农场发展历史悠久,目前已经是世界最大的农业国,3%的农业人口满足了三亿美国人民的温饱需求,并且大量出口,而日本作为人均耕地面积远远小于国际平均水平的东亚国家,建立了富有特色的小规模高效率的家庭农场经营,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发展历史不算长,但在家庭农场的成员及劳动力构成方面,俄罗斯构建了截然不同的规则体系。尽管我国与美国、日本及俄罗斯在自然、人文及政治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作为先行者,他们的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第四章针对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存在的地位、组织形式不明确及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建议和完善措施,首先是要在制度上明确赋予家庭农场以农业经营主体地位,其次要以“新型非法人组织”的形式对其权利义务范围进行界定,最后建议对现有的认定标准进行修改或删除,主要是放宽户籍限制、允许非农资金进入、取消劳动力结构要求、降低盈利能力标准及分区域设置规模标准等,希望能有助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和进步。综上所述,本文在梳理学界相关理论及争议的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相关的基础理论、制度现状及问题和国外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查和比较,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外国的理论和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的建议。期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助推我国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的构建,为《家庭农场法》的出台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