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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政府聘请具有法律执业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相关事务,以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水平的制度安排。”[1]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背景下,政府法律顾问的地位逐渐增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正是其重要内容。完善我们国家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三十余年来,我们国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效,在各地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便如此,相对于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标准而言,我们国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改善。具体来说,我们国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各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展不平衡,东部省份发展较好、西部省份发展较慢,省级层面发展好、县乡两级发展较慢。其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其中包括法律人才遴选机制不完善,“聘而不用”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的法律专家工作机制,缺乏专项经费保障、机构和人员编制出现漏洞、政府法律顾问职能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等。第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自身参与力度不够。第四,政府法律顾问独立性不强,听从于政府安排,很难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我们国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众多,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即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刚性立法缺位、政府法律顾问执业环境不佳、政府法律顾问自身专业化程度较低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愈发加快,我们国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急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成为了我们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也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罗马城不是一天内建成的”,全面建成法治国家需要时间积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到健全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为了完善我们国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笔者针对当下我们国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措施。第一,构建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选任机制,从入口上把好关,确保优秀法律人才的进入和不合适人员的淘汰。第二,统一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体系,统一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模式、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参与程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评价考核激励机制。第三,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与主要职责,做到权责明确。第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保障机制,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包括经费保障、硬件环境保障、地区协同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