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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财产犯罪中的取得型财产犯罪、部分经济犯罪及贪污受贿犯罪均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不同国家对此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在财产犯罪之内。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认为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功能,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质疑之声,两种意见的争论几乎关涉到非法占有目的的所有研究问题。因此,在非法占有目的于财产犯罪是否必要的争论探讨下,厘清争议焦点问题,对相关问题予以系统梳理,对理论的发展与实践问题的解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此为基本指导思想,从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讨论出发,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地位、功能和内涵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总结关涉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实践难题,并运用上述理论予以说明、论证和解决。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犯罪中的地位。本部分先将关于讨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学说予以述明,最终立足我国实际,结合财产犯罪特点得出非法占有目的对财产犯罪是必要的结论。在确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犯罪宏观上的地位后,深入探讨同样作为主观要素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通过介绍目的犯和犯罪故意的基本原理,得出结论:非法占有目的是独立于犯罪故意的主观超过要素。第二部分,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在确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地位后,继续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首先介绍了国外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情况,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部分。接着介绍我国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理解的学说并对其进行评析。最终,综合国内外学说观点,立足我国实践,认为我国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可以选择适用日本的通说,即同时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第三部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践问题展开。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最终定位是解决实践问题。针对实践中常见和多发的使用盗窃行为和行使权利行为,由于其行为方式与财产犯罪的行为方式相似,因此,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在理论及实践中也普遍存在着争议。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个认定难题,即基于毁坏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过程能够体现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功能。本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理论上的不同观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置现状,运用上述理论来论证非法占有目的为解决其定性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