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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第一部分是通过对目前我国存在的非上市国有公司并购的几种操作模式——长春模式、承债式行权模式、经营性偿债模式的分析,得出若解决目前我国非上市国有公司的债务问题,不能绝对的追求公平、公正原则.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考虑到满足企业后续发展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本文的第二大部分主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由于我国《证券法》出台的历史背景是亚洲金融风暴,因此其对证券市场的某些规定有很多缺漏,如对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强制要约体系的强制收购持股标准的规定过于僵硬,缺乏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等等.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购案例的增多,证券法的不完善成为阻碍并购活动的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证券法》中增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在本文的最后,笔者结合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并购法律对目前我国的并购法律进行了分析,得出我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在目前阶段大多是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下发的规章和文件组成,真正规范的法律只有《证券法》,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并购市场的需求.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并购市场的并购法律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