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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与增值税制度密切相关: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产生;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及征管方式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而增值税制度的变革,也必将影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方方面面。“金税工程”的实施,是增值税制度在征管技术方面的一次飞跃。笔者认为,这一变革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已经并且还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在传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新问题予以反映和梳理。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变迁,概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并着重从增值税制度出发,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内含的利益趋动因素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完善是诱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两大主要原因。 第二个部分,介绍了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立法过程及国外(主要是法国和韩国)的增值税犯罪立法,认为我国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立法非常被动,并呈现出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其立法方式值得改进。 第三个部分,针对“金税工程”实施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还将大量存在的现实,重点研究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根据该罪在现阶段的特点,提出“如实代开”的行为应当非犯罪化的观点。另外也对传统理论中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及定罪量刑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做了梳理。 第四个部分,根据“金税工程”的实施原理及实施现状,大胆地预测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历史命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将有实质性的减少,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大量存在;可能会有一些新形式新手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出现。在第二节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中的死刑问题做了一些探讨,认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中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死刑——应当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