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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在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漫延、愈演愈烈,以致日益泛滥起来,并逐渐成为阻碍和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大隐患。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目前,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研究和整治的焦点之一。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了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交易秩序,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不对该犯罪行为加以整治,就会腐蚀我国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发展。为此,2006年6月29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六)重新修订并完善了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而后,最高检和最高法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了深入、详实的探讨和指引。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又对商业贿赂犯罪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加之我国出现的商业贿赂犯罪现象复杂多变,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仍需要不断的反思、探索和研究完善。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找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和刑罚制度的完善构想和建议。文章大体上由三个部分组成:国内外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是其第一部分。从国外立法和我国的立法两个角度来分析研究。首先,国外立法的是从国际性公约和典型的外国的立法来分析,其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二是其他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国际反腐公约。其次是从外国立法上,主要是介绍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在对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现行刑事立法的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可借鉴之处。其次,研究和分析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从1952年4月2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得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立法进程逐步加快。随着经济的伴经济发展,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漫延、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通过与国外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改类犯罪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仍需要对该文进行更深、更高层次的探索和研究,以便发挥好刑法的功能。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比如:第一是罪名体系不健全;第二是构成要件不足:主体范围过窄、贿赂范围过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附加条件欠妥、数额限定存在问题;第三是刑罚设置失衡:重受贿轻行贿、附加刑设置上的问题、商业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等。文章研究和探索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相关问题,有利于刑法对其不断更新和完善。文章把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作为第三部分。首先是完善罪名体系:取消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设置的完善。其次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第三是完善构成要件。一是扩大贿赂的主体范围,做到增加几个商业贿赂犯罪的个人主体、将非国有单位纳入商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科学界定“医务人员”“和教师”的外延。二是扩大贿赂的范围;三是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作为量刑因素考虑;四是取消数额限定。第四是完善刑罚制度。一是从均衡刑罚设置上完善、二是从增加罚金刑的力度和扩充资格刑上来完善附加刑的设置;三是从废除商业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上来完善。通过以上构想来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笔者在完成本文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从中学习了很多知识及思考问题的方法,通过对商业贿赂犯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立法完善。同时,由于笔者学术造诣不够深厚,能力上还有很大欠缺,对很多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还很粗浅,在此真诚地希望并期待着各位老师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