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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在中国南海、黄海、东海海域多次发生了外国军舰和测量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测量的事件。这些行为不仅出现在我国,印度等发展中沿海国家也受此困扰。以上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两国关系,也威胁到国家安全。发展中沿海国家和发达国家针对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测量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长期博弈。本篇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论述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是海洋测量的相关问题概述。海洋测量是指在海洋区域开展的包括水深、海洋重力、海底地形、海洋磁力等内容的各种测量工作的总称。海洋测量和海洋科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约》和学者对两者做了区分。对海洋测量与海洋测绘、水文测量和军事测量的关系也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引发的争议。关于此问题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一方和以中印为首的发展中沿海国家一方有不同态度。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专属经济区独特的地缘优势以及各国海洋实力发展不平衡。争议的焦点是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海洋测量与航行自由等其他海洋合法利用的关系问题以及军舰的豁免权问题。第三部分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进行规制的国际法理依据。《公约》中的相关原则,即海洋和平利用原则、适当顾及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国际习惯法约束非缔约国;沿海国依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即沿海国对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建设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第四部分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海洋测量规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进行规制有现实需要和安全需要。规制时应当考量几个因素:我国海洋实力的发展、规制的适当性和适度性以及规制时的法律外交和公共外交。随着世界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的发展,对别国在国家管辖内海域,甚至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海洋活动做出一定的限制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公约》对海洋测量作出一系列的限制也确实是合理的,也有助于进一步解除沿海国对于海洋测量的诸多顾虑。《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海洋测量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使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产生分歧,引起诸多矛盾和冲突.严重危害了沿海国的权益,使得专属经济区海洋测量引起国际社会的空前关注。海洋测量问题该如何界定以及权力分配等问题也是海洋法进一步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