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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效仿《汉堡规则》的有关条款,引进了实际承运人概念,从而解决了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为货方就货物灭失和损坏进行索赔增加了一条救济途径。但该法中的有关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规范立法技术欠周,存在着缺陷和漏洞,为学习和掌握该法律规范带来了困难,也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识别实际承运人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增加了难度。本文通过对实际承运人这一制度的渊源的考察,探究了该制度得以建立的原因及立法本意,然后用法律阐释的原则和方法,对该法就实际承运人定义和责任所做的规范进行了剖析。 本文认为,对实际承运人定义中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等词语,应进行扩张解释,以扩大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对第四章第二节中的“责任”一词,应根据其在法律条款中的地位,分别取义务、权利、豁免、责任之意,以使实际承运人既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也享受承运人的权利与豁免;对于未就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做出规定的法律漏洞,应以目的性限缩解释进行补充。将与货损发生区段无关的实际承运人排除在责任人之外,仅让实际履行该区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