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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社区居委会担负着协助政府工作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任务。目前新型住宅小区的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也逐渐发展起来,社区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社区居委会的职能逐渐被社区居民淡化。社区居委会在其自治属性和行政化实践中存在着问题和弊端。为此,本文在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和“善治”的基础上,通过回顾天津市社区居委会的发展历程、运行现状及当前所具有的职能定位,发现社区居委会的职能定位存在自治权威受到影响、行政化色彩比较严重、与社区内相关组织协调不畅等现实问题。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并且发展滞后、政府职能存在越位和错位、社会组织发展不健全、居民参与意识薄弱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发展面临着上述诸多问题和挑战。 经过多年的发展,社区治理在我国也形成例如上海模式、江汉模式等典型模式。上海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的构成方式,使得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色彩较重。江汉模式倡导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居委会自治职能的发挥。社区治理在国外的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依据每个国家的不同国情已经形成各自的特色。最主要的有以自治型为主导的美国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的新加坡模式、和以自治型和政府型相结合的日本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发挥社区治理的主体也各不相同,但他们的共同点都具有鼓励居民参与,引入市场化机制,以政府外包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各种内容丰富且专业的服务,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利益诉求。社区作为汇集民意和宣传国家方针政策的聚集地,各种社区治理主体如何更好地发挥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论述,从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和“善治”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分析在社会转型时期,社区居委会应该具有的职能定位,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治理,逐步建立法治和自治、政府和社会、治理和培育良性发展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尝试为和谐社区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