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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政府采购实现有效监管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的有力保证,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视。我国1996年才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2000年在全国全面铺开,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建立。经过十二年的改革实践,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积累了许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2004年9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这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两个环节有力监管的重要部门规章。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书,这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论文的前言和第一章,前言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和本文研究的意义;第一章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概念、特点、内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内上海、深圳、青岛市市北区等不同地方对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实践和探索,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评述了国际组织、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的做法,从而得出了值得借鉴的经验,为后面的对策研究提供了实证依据。第三部分即论文的第四章,论述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对策,也是本论文的重点所在。首先,提出了构建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其次,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监管的程序机制,并从政府采购立项阶段、操作阶段、验收和资金拨付阶段、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健全政府采购监管主体和当事人责任控制机制,从建立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公共伦理教育、强化采购当事人责任控制、建立政府采购的效果考核和效能监管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力求在实际应用方面有新的突破,以实现对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