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密信息的刑法保护——从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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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在当今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都是个人权利保护的重要部分,特别是我们在享受各种信息交互、数据共享便利的同时,个人生活“数字化”不免加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形成的双层社会模糊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隐私保护要求的封闭性与信息保护要求的流通性产生的冲突日益激烈。对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率先作出规定,首次对隐私的内容作出界定,同时定义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并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事立法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放置于同一章节下分别规制的做法,形成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元并立格局,并且将个人私密信息作为两者交叉部分优先适用隐私权规定予以保护。通过民法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分别规定,表明民法对于二者保护的基本立场,并且对于二者的交叉竞合部分——私密信息的适用规则都能够体现出民法试图厘清这二者的关系,以求实现不同价值基础下的区分保护。但刑事立法并未直接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罪名,导致刑法对隐私权保护形成了间接保护模式,只能借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诽谤罪等其他罪名的法益外延进行保护。刑法对于民法这种前置法的立法思路以及相关规定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如何应对,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4.1万字。第一部分是个人私密信息的刑法保护的现状与困境。在立法上我国刑法目前对个人私密信息能够予以保护的主要罪名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也存在着不能周延的缺陷,司法实务上对私密信息的保护也是以此罪名为主。对个人私密信息保障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时代局限、外部协调和内部根源三个维度上。第二部分是个人私密信息刑法保护的对象范畴与关系厘清。首先,阐释隐私与个人信息的涵义;其次,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分与合,有“一元论”“二元论”理论之分野。这不仅体现在域外立法上,也体现在我国不同部门法所采取的态度上——如《民法典》的尘埃落定,意味着民法对于二者关系采取的并立保护模式;而刑法由于没有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难以形成二元格局。第三部分是个人私密信息刑法保护的对象界定与适用规则。包括个人信息的性质、个人私密信息的界定以及其适用规则对刑法的影响。个人私密信息的性质中私密性属于其本质属性,而识别性属于形式属性;而个人私密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主观标准——“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客观标准——信息的“私密性”两方面来判断;适用规则方面体现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以及知情同意规则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对刑法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是个人私密信息刑法保护路径的路径探索与完善。包括现实图景和未来图景:立足现状,可以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及侮辱、诽谤罪等名誉类罪名以及其他间接隐私权的罪名予以保护;未来应当构建隐私权,包括个人私密信息的直接保护模式,既要考虑从宏观方面的法益入手,也要从微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切入,逐步探索个人私密信息的刑法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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