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ub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主体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优势,全方位和高效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而进行的制度构建。根据多元共治理念和损害担责原则的要求,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中引入其他专业主体代替侵权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修复费用。研究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首先应明确其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由他人代替侵权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行为是制度核心,受损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性以及侵权人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是制度启动的基本前提,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的展开有赖于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请求权主体积极行使委托他人修复的权利。由此,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引出了三方主体,厘清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理解该制度的基础。立法中对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的规定还欠缺细节考量。首先,从该制度的主体来看,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的请求权主体作为顺利启动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的主体保障,存在请求权主体所指范围和请求顺位不明的问题,其原因是立法规定笼统模糊。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主体选定机制不健全,代履行主体的适用位阶不明、选定方式和要求不完善,由于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运用,在立法细节规定方面还欠缺细节考量。其次,从该制度的责任承担来看,侵权人虽然未自主实施修复行为,但是其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费用是侵权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形式变形,是损害担责原则嬗变的表现。目前,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收取方式、承担不能的救济方面还存在争议和规定不明的问题,直接影响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主体的修复积极性。最后,从该制度的监督角度来看,生态环境修复欲取得良好修复效果离不开对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过程的监督和最终结果的验收,我国在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的主体资质和实施过程的监督上还缺乏规定,对最终的代履行结果验收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对于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请求权主体范围和请求顺位。注重发挥第三方修复机构在修复技术、人员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事先招标形成第三方修复机构名单,明确第三方修复机构的资质要求。其次,根据不同的代履行主体分别制定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并且坚持代履行费用事前预缴制,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费用基金,保证代履行主体及时合法取得代履行费用。最后,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的监督。立法规范生态环境第三方修复主体的资质,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强化对最终的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结果的验收。
其他文献
我国公司法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迫现象时,存在立法缺乏统一规范,对股东压迫的认定标准不清,权利救济手段各自为营,对复合型股东压迫的救济不足的难题。理论研究中已经对股东压迫的产生原因及实质情形达成初步共识,但司法裁判苦于立法缺乏对相关概念的确定而畏手畏脚。本文着眼于股东压迫的救济手段,探讨现下如司法解散、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决议救济、抽象救济条款等机制的不足之处,比较信义义务、不公平损害、
学位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对边坡治理工程的要求逐渐提高,对于边坡治理工程来说,保证边坡的稳定性是实际工程建设中的主要内容,而在正式施工之前,需要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基于此,首先确定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的应用价值,其次确定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的应用,最后研究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的优化方案,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促进我国边坡治理工程建设的良好发展。
期刊
针对安徽池州某工程场地山体边坡,首先分析了该边坡失稳机理,再通过极限平衡法对滑体不同阶段的稳定性进行了计算,验证了边坡工程地质模型和力学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结合该边坡变形破坏的分析结果与相关技术规范,确定了工程治理方案。研究结果表明:边坡体内部存在顺坡向强风化碎裂泥岩、坡脚开挖造成边坡失去支撑、地表水排泄不及时是导致边坡失稳的主要原因;对坡脚基坑进行回填并反压坡脚可以有效控制边坡的滑移,并结合采用削
期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中又规定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但是并未给消费者权益损害提供起诉的司法救济途径。而一份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了赋予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虽然该项权利最终没有被立法确认,但却引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应当赋予消费者诉权的争议,也引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争论。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
学位
在涉“公共场所”罪名中,“公共场所”或者起着影响犯罪构成的作用,或者起着影响刑罚裁量的作用,其地位极为特殊,值得深入研究。2013年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诽谤解释》)将“公共场所”解释为包括网络空间在内的场所,使寻衅滋事罪可以规制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这种解释对认为“公共场所”是现实物理场所的传统观念造成了极大冲击。很明显,该解释只解
学位
民法为解决租赁权与物权冲突,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而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产权在先许可与在后转让间同样存在固有冲突,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立法上的回应,确立了相应的转让不破许可规则,但存在立法供给不足、立法逻辑冲突等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知识产权学界的研究少之又少,对该规则的内涵、正当性等问题讨论不足。为此,本文选取了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尝试探索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
学位
跨国代孕因其涉外性和生殖方式上的特殊性而具有双重的复杂性,使得本应该顺理成章的亲子关系认定变得复杂而困难。跨国代孕市场繁荣的主要动因之一是不同国家对代孕限制的差异,这种动因又在跨国代孕完成之后产生不良后果。禁止代孕国家多凭借公共秩序保留而拒绝承认意向父母与代孕儿童在国外确立的亲子关系,由此导致了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准父母和代孕儿童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公共秩序保留也因此被视为跨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主要
学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8条作为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规定生效判决之后发生新事实,当事人才可以再次起诉。该条文表明我国的既判力基准时为判决生效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划分对实体事由再审或者另诉的程序处理。不过该条规定带来的问题就是再审实体事由的的认定范围过宽。除此之外,另诉事由的类型是否仅限于基准时后新发生的实体事由?当前《民事诉讼
学位
在复杂工况条件下,组合支护结构在边坡治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现阶段关于暴雨工况下组合支护结构的内力以及边坡稳定性的研究仍有些许不清晰。针对此问题,本文结合具体边坡治理工程,利用有限元软件,建立暴雨工况下抗滑桩+锚杆组合支护结构的边坡治理模型,继而对组合支护结构的内力与边坡稳定性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暴雨工况下,抗滑桩对边坡的约束减小,抗滑桩内力减小,内力峰值下移;暴雨工况下,锚杆轴力显著增大,
期刊
人权与司法密不可分,学界现有的研究将目光多聚焦于“人权的司法保障”,缺少通过司法裁判文书对人权基本问题敏锐洞察和实证分析。“人权”二字如何呈现于司法裁判文书之中,司法裁判文书中的“人权”所指何意,当事人和法官请“人权”出场反映了何种人权观念,“人权”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怎样的实践性功能,都需要被“认真对待”。文章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该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