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金融理财工具不断得到创新,私募投资基金应运而生,并以其灵活的操作方式、宽松的信息披露机制及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在金融领域独树一帜。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私募投资基金规模已达到1万亿元左右,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大多数私募投资基金尚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规范,处于“地下状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随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会日益显露,成为威胁我国金融的市场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如何使这股强大的金融力量走上“地面”,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一个公开、公平的强有力竞争对手,在满足高收入阶层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的同时提高市场效率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本次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出发,考察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出了论证,最后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引导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思路和具体措施。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私募投资基金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特征及其法律本质,然后介绍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轨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下文论证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作了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论述:一方面,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处于“灰色状态”的私募基金存在着诸多问题,并会由此带来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使其规范发展,将具有积极意义,不但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者的多种需求,而且有助于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第三部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可行性。该部分首先指出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现实机遇;然后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剖析,揭示了现行法律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所提供的法律支持及其有待完善之处;最后,分析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制度,以期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引导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思路和措施。该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怎样合法化”,是全文的重中之重。对于引导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思路,笔者认为,私募基金毕竟有着与公募基金所不同的显著特征,因此,其合法化进程不应仅仅是被管制的过程,应当借鉴海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的限制,充分彰显其本色,避免与公募基金“同质化”,并给出了几点具体的建议。对于引导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法化的措施,该部分从准入制度、合法化的路径以及监管体系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提出,合格投资人制度是海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中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可以借鉴,并分析了应如何对“合格的投资者”进行界定;其次指出,“有限合伙”应当是未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比较理想的法律形式;最后,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笔者认为私募投资基金需要的不是像公募基金一样严格的监管,而是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并以维持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原则,因此提出了转变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原则,并进一步对监管的措施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