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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始于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无政府状态下唯一的权利救济方式。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国家的产生和公权力的不断加强,私力救济的地位逐渐被公力救济取代。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多被视为一种野蛮、落后、反文明的救济方式,因而被各国法律严格限制甚至遭到禁止。但事实上,公力救济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往往导致权利救济发生困难,而私力救济在许多方面能够弥补公力救济的缺陷,对于更加有效地救济和保护民事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私力救济的主要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予以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已经对自助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自助行为的价值已经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是对于自助行为的性质、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在民法体系中如何进行定位等问题,学术界仍存在着争议。我国的现行法虽然尚未对自助行为予以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量自助行为的存在,以及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许多困难,都在唤起学者和立法者们对自助行为制度的重视。本文从法理学和法律制度角度对自助行为进行分析,并对中外学者关于自助行为的理论学说以及国内外典型的自助行为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对自助行为的价值进行肯定,对其性质进行界定,阐明我国建立自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之上,以我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23条为出发点,探讨我国自助行为制度立法的具体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自助行为的涵义进行界定,考察国内外自助行为制度的发展历史,阐明其法理依据和制度价值。第二章论述自助行为应置于侵权法中的何等位置的问题,着重对自助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厘清抗辩事由与免责事由的区别,判断出自助行为的性质是抗辩事由而非免责事由,并与正当防卫等其他抗辩事由进行比较,进而界定自助行为应作为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予以规制。第三章围绕自助行为的具体制度内容,明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第四章结合我国国情阐明在我国建立自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并借助与外国和其他地区的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对我国《民法典(草案)》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进行辩证的评析,肯定其价值并指出尚存的不足,进而提出自助行为制度设计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