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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新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时仍然遇到了诸多问题。理论界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定性产生了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醉酒驾车犯罪,既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也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所判处的刑罚既有拘役,也有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醉驾犯罪的不同处理,使社会公众感到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损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醉酒驾驶者的刑事责任为题,采取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刑事责任理论的角度对醉驾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进行探讨,兼对刑事司法中处理醉驾案件的做法予以客观的评价,目的在于阐释醉驾的法律内涵及其具体运用,从而准确认定醉驾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促进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本文除引言外,共五个部分,约2.4万字。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醉酒驾车的社会危害性、醉驾入刑以来的治理现状以及研究醉驾者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几个醉驾案件切入,对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探寻这些差异的原因并提出笔者的看法。针对醉驾犯罪的有关争议,列出刑法学界的主要观点,并对醉驾犯罪涉及的诸多理论问题进行梳理。醉驾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以其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因此,文章的第二部分以犯罪论为基础,从犯罪构成核心要素的角度,逐一阐述醉驾行为成立不同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讨论生理性醉酒者和病理性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标准,对醉驾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先阐述醉酒的标准及其适用的有关问题,然后对影响醉驾者刑事责任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继而明确对醉驾者刑事责任的考量应当综合全案的因素进行认定。在最后的余论部分,笔者运用刑法的有关理论对几例醉驾案的定罪进行分析辨正并得出结论,即醉驾行为原则上是犯罪,但从刑法但书的规定来看,醉驾应当考虑情节轻重,醉驾行为显著轻微的,不宜以犯罪论处。对构成犯罪的醉驾者,要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的多元化手段来遏制醉驾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