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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数量也获得迅速增长,给交通运输带来较大的压力和风险,尤其因醉驾而造成交通事故现象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话题。对此,《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对于惩治醉驾、保护他人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因醉驾造成重结果应如何适用法律,却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讨论与研究。尤其是如何对醉驾造成重结果进行定罪量刑,更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醉驾造成重结果的研究,从而有利于正确地对个案进行定罪量刑。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醉驾入刑的背景和现状,提出醉驾造成重结果的定罪量刑问题,并以此为中心展开研究,试图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本文主要运用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了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问题,从而对醉驾造成重结果定罪量刑进行研究,解决醉驾造成重结果的具体定罪量刑问题。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对醉驾造成重结果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醉驾造成重结果的罪数问题研究。主要分析醉驾造成重结果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罪数的研究意义、醉驾造成重结果的罪数问题。其中,分别对醉驾一次造成重结果和醉驾连续造成重结果的罪数问题进行研究。第二部分为醉驾造成重结果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从四种重结果类型进行分析。四种重结果包括:过失型重结果、故意型重结果、连续型重结果、逃逸型重结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分别分析四种重结果所涉及的罪名以及最终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其中,对过失型重结果的研究主要包括醉驾而过失造成重伤结果和醉驾而过失造成轻伤害结果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对故意型重结果的研究主要包括对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型重结果和符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型重结果的研究;对连续型重结果的研究主要包括对再次造成交通事故的连续型重结果和足以再次危及公共安全的连续型重结果的研究;逃逸型重结果主要包括对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逃逸行为致人死伤的定罪量刑问题的研究。第三部分是醉驾造成重结果的共犯问题研究。通过分析共同犯罪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从而对醉驾造成重结果的共犯问题研究。通过对以上各部分的分析,试图为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地定罪量刑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