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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冲基金的诞生地,美国至今仍然是最热门的境内对冲基金(onshore hedgefund)注册地。美国的对冲基金多数在特拉华州注册,占全球境内对冲基金总数的65%。2004年之前,美国基本上不存在有关对冲基金的管制法规。这使得对冲基金能够在美国自主运作,而不必承担重要的报告义务,从而为对冲基金提供了巨大的自由度,但也造成了破坏性的后果。但是,在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什么是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真正的后果等问题上,尚存在很多争议,这是因为仍然有许多人主张自由市场制度。然而,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特大型对冲基金不受控制地利用杠杆工具,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在1999年,政府出手拯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才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然而,在2008年,贝尔斯登的对冲基金失败动摇其投资者的信心,并进而使其全面崩溃,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和担保债务权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一齐发力,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崩溃。今年,SEC更是发现了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以对冲基金为伪装的“庞氏债券”。其中之一已经经营了40余年。
根据资本主义“贪婪为佳“的名言,现在出现了被称为“基金中的对冲基金”的投资工具。这种投资工具,允许不合格的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把广大公众的资金也吸引到这一此前只对能够承受失去其本金的投资者开放的投资产品中。本文论述了美国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近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也进行了改革,通过立法,如2004年的《对冲基金规则》和2009年的《对冲基金透明度法案》,对对冲基金进行直接管制。不过,仅仅通过这些立法,显然不足于防止系统性风险以及欺诈,也无法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护。本文主张将对对冲基金的政府直接介入和间接管制相结合:前者需要通过立法管制对冲基金,后者则是修改管制对冲基金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对冲基金市场的主体包括大量投资于对冲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首席经纪人和信用评级机构。此外,本文对于在国际层面进行立法合作也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