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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方掌握标的公司的信息远少于融资方,也无法确定所获信息的真伪。为解决这一问题,并促进投资效率和降低投资风险,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投资方、融资方与融资方的原股东往往会在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与投资退出机制,这在我国投资界被统称为对赌条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对赌条款具有促进投融资、控制投资风险、激励融资方等积极作用,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被普遍使用。但是,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对赌条款的效力必要的共识,各级法院的裁判莫衷一是,针对目标公司作出的回购承诺是否有效争论尤为激烈。这些争论使得对赌条款效能的发挥受到了严重阻碍,难以实现在商业交易中最为重要的“确定预期”。本文从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的含义出发,在对私募股权投资与对赌条款的概念与分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整理归纳过去8年我国各级法院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中加入对赌条款的28宗案例,围绕对赌条款的法律定性、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对赌条款的分配、对赌补偿金额的计算等具体问题予以展开,发现审判中争议焦点是目标企业直接向投资方做出回购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探讨确认对赌条款有效的理论支撑的基础上,提出对赌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应当秉承资本维持原则与股东平等原则,并提出法院应当转变对赌案件的审判思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我国特色的对赌条款效力认定制度。析言之,本文主体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解读私募股权投资与对赌条款之含义。论文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含义为起点,引申至现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必不可少的对赌条款,进一步阐述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条款的含义、类型与价值基础,进而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性质做出分析,认为对赌条款是附条件合同。第二部分对2011-201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的28宗案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论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对赌条款的裁判方式,概括其中的观点和标准,从对赌条款的法律定性出发、探讨对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显示公平,前置性行政审批对于对赌条款效力认定的影响。为下文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措施的构想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确认对赌条款有效的理论基础,并在总结与提炼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探讨蕴含于其中的法律原则,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并进一步探讨了对赌条款的效力射程。第四部分总结前文所形成之观点,提出应当运用商事审判的思维来认定对赌条款的效力,并分析借鉴美国法律的规定及美国类似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如在转变我国裁判对赌类案件时的法律思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合理的监管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