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辽宁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yuhong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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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当前正在推行的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其具有措施基础性、主体多元性、手段多样性、效果双重性的特点。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过立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已经成为一种基本共识。例如,欧洲、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实践,具备了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垃圾治理专门法、针对分类种类物单行法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级政府、市民、经营性收集企业、负有生产者责任的企业、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也较为严格,并且以多种具体法律措施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成本负担多元化。相比之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备,市民、政府、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企业与负有生产者责任的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力)义务不明确,配套法律措施不健全、法律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特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上收集的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与时俱进地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制定“容器、容器包装收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厨余垃圾收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等单行法规,并试点结束后各地方城市“一市一法”,从而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细化政府各部门职能,明确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赋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经营性企业“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和不可预见的情况的补偿权”、保障监督权和拒收权的实现,对负有生产者责任的企业设置“收集、再利用数据汇报与公示义务”、保障居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权。再次,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配套法律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专用垃圾袋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产者责任企业产品收集和处理组织。最后,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引入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罚款、强制教育、联合惩戒等多种手段约束市民、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增设“资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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