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金融商事领域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治程度却严重不足,制度规范明显短缺。对于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以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下产生的新金融业态的监管不足、边界不清。另外,对于新兴事物的包容性不够,往往通过政策规定或者制度的形式进行打击,刑事过度的介入民商事,导致了刑民交叉类案件愈发严重。然而,我国一直以来的的司法运作模式、法学研究都是根据部门法分别、独立的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研究,即呈现出了二元分离格局,尚未就两类案件的交叉问题发展出合理且有效的应对体系与学理分析。本文主要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在不同程序中的事实互认问题,希望能够深化理论研究,并经进一步探索实践规制的方式与方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通过对立法中的困境分析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的有关互认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刑事判决效力的扩张而民事判决效力不被承认的情况。另外还介绍了刑民交叉审理顺序问题,分别介绍了目前学界探讨的三种审理模式以及最新立法中的规定。第二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预决效力理论基础分析。首先对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与预决效力进行论述,探讨事实互认的理论基础。其次讨论了预决效力的分歧,即刑民各自对于事实认定是不同,包括同一概念的不同界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以及法官的办案理念也有所不同。同时还列举了其他在事实互认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证明标准的不同。最后对事实互认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进行了论述,对于事实互认时可能会因过度追求诉讼效率而放弃了司法公正。第三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域外经验。因我国在立法上的粗糙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糊不清,因此对外国的法律进行研究,从域外寻找解决此类问题的经验。一方面,选取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着重分析了英美法系的非交互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另一方面,选取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在既判力原则下的判决效力问题进行探究,总结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经验,为事实互认提供理论基础及经验借鉴。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立法建议。通过前文的论述,分析出了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以及域外的经验,从而得出完善建议。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预决效力作为立法的法理基础。赋予刑事判决预决效力、民事判决证据效力。二是对互认的事实进行多层次的认定与划分。将实现事实互认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具有关联性的两个案件,主体范围扩充至参加过前诉判决的当事人。刑事判决能够产生预决效力的是有罪判决中经过充分证明的、涉及到定罪与量刑的基础性事实,而民事判决能够产生证据效力的是经过充分证明的、涉及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和影响责任轻重的事实。同时,能够产生预决效力或者证据效力的应当仅限于判决主文,但是如果判决理由中的基础性事实将会对后诉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也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效力。三是对于事实互认的否定规则。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该先前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采用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另外,也要更加强调民事与刑事独立性的维护。最后在刑事诉讼中否定民事判决也要采用适当的形式,防止出现矛盾裁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