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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日益深化,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促进农地承包经营的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的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为承包地的加速流转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利用提供了政策指引和支撑。在此背景下,大量社会资金也开始进入承包地利用领域,特别是大量工商资本开始流入农村,主要通过租赁农户承包地来进行企业化、规模化经营,一方面为农业发展带去了充足资金、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巨大推动力;另一方面也产生很多弊端和问题,其中经营不善、毁约弃耕,不合理利用土地,破坏土壤、污染耕地,私自转让土地、损害农民利益,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非农化等损害承包地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意见》还要求承包地流转和利用要遵循“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随后,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对工商资本租赁和利用农地的资格审查、准入门槛、经营范围、规范管理、风险监管等方面做出全面的政策部署。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行,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承包地利用的行政管制,有利于承包地利用和流转的规范化。然而,在承包地利用中,擅自改变农地用途、破坏承包地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承包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在承包地利用中产生的各种损害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侵权责任法》等并未作出相应明确规定,已有的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能否完全适用于承包地利用损害赔偿纠纷值得深入研究。因此,有必要在对承包地利用中的损害形式及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困境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探寻损害赔偿制度在承包地利用领域的特殊适用,进而实现承包地利用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构建。鉴于承包地具有资源和资产双重属性,承包地利用损害可以分为承包地资源属性的损害和承包地资产属性的损害。具体包括承包地使用条件恶化、利用形式变更、面积减少、土壤污染、毁损和灭失等损害,以及流转收益减少、流转成本增加及流转机会丧失、权属利益受损等损害。目前,损害赔偿原理在承包地利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适用困境,包括发包人主体地位虚化、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缺乏针对性、赔偿责任分担规则难以适用以及无效流转合同的处理和司法救济中举证责任的分担缺乏合理标准等。为此,必须重点从强化发包人的主体地位、承包地价值的全面衡量、损害赔偿范围的有效界定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适用、无效流转合同的公平处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面作出建构,以适应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