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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产生于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之下,是国家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居住权而设立的。国家允许农民无偿使用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限制。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增加,各地纷纷开始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在试点运行中,农民宅基地发展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是指改变农村宅基地现有使用类别,或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多方位立体化开发利用的权利,是一种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和可移转性的财产权。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概念来自于对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引申。本文通过对土地发展权基础理论的研究、对国外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简述和借鉴以及对国内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探讨,论证了在我国设置农民宅基地发展权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研究学者们关于土地发展权归属的探讨,并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将农户定位为农民宅基地发展权的所有者。通过对土地发展权流转制度的研究和对农民宅基地发展权移转的地方性实践模式的评述,构建了农民宅基地发展权区域内和区域间的流转机制,使农民宅基地发展权能够顺利流转。当然,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流转必须在土地利用规划的框架内,并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合理规制,以防止私权的滥用。通过设置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有利于弥补农民发展权的缺陷,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赋予农户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有利于农民获得农民宅基地发展权的增值收益,保障农民行使居住选择权。建立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流转制度,有利于土地资源跨区域优化利用,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