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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县支行的职能定位问题的讨论,本质上是中央银行内部制度设计范畴内的组织体系构建问题。1984年国务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1998年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实施跨省九大区分行的设置,直到2003年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形成“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框架。人民银行自身的组织体系也就基本定位于: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县支行四级机构设置。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自身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的不断变革也是中国现代经济金融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人民银行内部和外部对于县支行职能发挥的意义和职能定位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履职。作者通过分析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走势——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扩权强县的要求,提出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是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手段。从中央银行的作用、货币政策的目标出发,结合人民银行县支行自身独特的管理优势,得出应该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支行组织体系的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的结论。作者提出,要发挥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职能,中心支行应该承担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应根据各县支行经济发展情况、地理交通状况、县支行人力资源现状等不平衡性和差异性以及中心支行对全辖工作的统筹,合理确定辖内各县支行的履职重点,要避免“一刀切”、“上下一般粗”、“小而全”,坚持“一行一策”,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体现不同县支行的特色性及差异性。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对县支行的履职重点加以动态调整。人民银行县支行的职能定位问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2003年银监分设之后,人民银行总行比较顺利的完成了中央银行职能的调整。但直到现在,各级分支机构包括县支行职能的转变还没有完成。尤其是县支行人员不足、传统职能减少和新增职能不清晰的情况下,整体履职出现比较大的困难。本文作者通过运用相关的经济金融理论基本原理和实证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存在的社会意义进行了论证,并对人民银行县支行的职责如何定位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