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案外人执行异议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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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作为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产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选取了“隐名股东案外人执行异议案”的典型案例,以理论结合案例的方式探究此类案件应当采取的裁判思路。首先,代持股关系作为引起执行异议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在司法解释认可其合法地位的情况下,以一种合同关系处理是比较符合司法实践的。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必须在代持股的合意、所缴纳款项用于出资或受让股权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隐名股东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必须先确定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并在认定基础上做出判定,本文从形式标准说的观点出发,认为股东资格的确定应当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股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在隐名股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在权衡债权人与隐名股东的权益冲突时,应当以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为标准,适当将公司法中第三人的范围扩大,突破交易的限制,并考虑隐名股东选择隐名出资的行为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具有可责性,所以选择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裁判结果才是符合目前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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