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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设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但是,对于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隐私权以及我国的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如何构建所进行的系统的法律研究还比较少。因此,本文作了大胆的尝试,以“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的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展开论述。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提出本文讨论的主题—信用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信用征信各个环节信息流通的分析,指出在个人信用征信立法中,被征信者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是立法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之一,甚至可以说在信用信息公开过程中,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是关系到我国信用立法成败的关键问题。第二部分即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关于信用征信和信息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首先介绍了信用的定义,信用征信的含义以及信用征信的必要性;其次介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发展以及信用征信中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信用征信中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美国、欧洲等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美欧由于社会环境、文化之间的差异,对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美国主要采取自律的模式,即依靠征信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和法规时,力图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和促进信用报告业发展及保证银行体系安全稳定之间寻找平衡点。欧洲隐私权保护侧重于全面立法,即采用政府主导型的立法模式,以个人数据保护的形式来实现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本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和欧洲的个人信用征信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具体实施内容等,总结美欧在信用征信立法中的成功经验。第四部分即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介绍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中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目前的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1、国家立法,包括民法通则、最高院的解释以及散见于各个部门立法的相关规定。2、部分地方性个人征信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施行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3、我国正在进行的信用征信的立法概况: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专门设有人格权一章,其中关于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