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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汉史的研究中,由于受到史料的限制,许多问题,甚至是基本问题都悬而未决。而基本问题是学术研究发展的前提。许多学者在这些基本问题上,都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希望能有所建树,以期能为学术研究提供一条清晰的道路。西汉法制史的研究也不例外。在西汉法制史的研究中,“夷三族”与“九章律”属于两大基本问题。它们分别涉及到西汉律法的制作与沿革,以及相关法令的施行状况。而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学界至今没有达成一致。这两个问题很重要,本身也存在关联性,故而,本论文选取这两个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这两个问题,实际上都各自包含着三个子问题,而每个子问题之中,又牵连着诸多附属问题。具体而言,“夷三族”之下有三个子问题:一是“夷三族之令”中“具五刑”的问题;二是汉文帝“除诽谤妖言诏”的问题;三是吕后元年除“三族罪妖言令”的问题。“九章律”之下的三个子问题:一是汉律构成中的“篇”“章”。“条”“事”之间的关系;二是“约法三章”与“二年律令”之间的关系;三是“二年律令”“九章律”“法经”之间的关系。各个子问题之间相互关联。以上两大问题的突破点,皆从“夷三族之令”展开。通过考证“夷三族之令”中的“具五刑”,知道“具五刑”不包括死刑。再结合吕后除“三族罪妖言令”及文帝“除诽谤妖言诏”的记载,以及吕后之后的“夷三族”案件中不见“具五刑”等记载,得出吕后所除“三族罪妖言令”与“罪名"和“法”皆无关,而是指“刑罚”。并且通过对文帝“除诽谤妖言诏"的重新解读,得知文帝并未废除诽谤妖言之“法”,而是对诽谤妖言的行为不追究。这间接导致了文帝以后,巫蛊等行为在民间和宫廷越演越烈。武帝时期的“巫蛊之祸”,以及武帝对“巫蛊”的穷治,实际上是对文帝“勿听治”的矫弊。《汉书·刑法志》所载“法三章”中有“夷三族之令”,传统观点中,有以“夷三族之令”的存在,质疑“法三章”施行的真实性。《二年律令》的刊布,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解答线索。“法三章”的具体内容与“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不可混为一谈。“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是一种法律通则,其背后的律文应归属于“贼”“盗”“具”三章。这三章最终融入到了“九章律”之中。“九章律”其实是《二年律令》中的二十几种律合并之后,在西汉晚期奉天法古的思想背景下,结合阴阳五行观改造出来的产物。“法经”6篇、“九章律”9篇、傍章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汉律令总数359篇,诸律篇数的出现,其实皆是阴阳终始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