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游戏的发展使得虚拟财产和争议迅速增多,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却是莫衷一是,网络游戏立法目前却仍在法律的触角之外,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和玩家(网络游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本文第一、二部分首先从狭义角度界定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范围,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形式特征及获取交易方式,归纳了虚拟财产的形式特征,说明了虚拟财产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其次,运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洛克的劳动应得理论、黑格尔的个人意志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哲学理论角度对虚拟财产的社会属性进行剖析,无一例外地都得到了虚拟财产应属于“财产范畴”的结论。第三部分运用法学概念和理论分析了虚拟财产与民事权利、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的关系,肯定了虚拟财产应该纳入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的论断,给予财产权地位的民法保护,同时,反驳了虚拟财产应归于知识产权、债权、无形财产范围的观点。第四部分通过列举分析几种所有权的理论,对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究,指出了所有权享受者应是付出金钱和劳动的玩家、而不是网络游戏服务商和运营商的结论,明确了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同时对网络游戏运营商停业时容易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对当前网络游戏协议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对其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揭示和批驳。第五部分对现实中最常见的设计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私设服务服和外挂这两种现象进行了界定,对两种现象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同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和取证难问题提出了设立公证第三方的设想。这使得各种情况下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更加明晰。第六部分简单陈述了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情况,论述了我国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尝试于法律承认、民法保护、刑法保护、仲裁解决等四个方面提出个人的立法建议和行政举措,请求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认可、规范和保护,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确保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确保网络游戏产业文化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