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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公司僵局便是其中一种。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策,从而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甚至陷于瘫痪的状态。公司僵局状况无论给公司本身及其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危害都是巨大的,因此研究公司僵局的破解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立足于破解公司僵局的几种方式中的一种——司法破解方式,并对国外以及我国针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予以较为细致和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公司僵局的相关基本问题,包括公司僵局的概念、基本特征;公司僵局的各种类型,公司僵局的产生相关问题,包括产生的环境及成因等。第二部分,分析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理论问题。包括:对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的合理性基础,具体分析我国学者对公司僵局应否采取司法救济的争议理由;国外学者对公司僵局采取司法救济所援引的一些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公司契约理论,信义义务理论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公司僵局采取司法救济的制度价值,及我国建立具体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第三部分,对国外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包括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立法上的考察,该部分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以及成熟的司法救济制度,得出笔者认为建立适合我国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几点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考察。该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新公司法中针对公司僵局状况所进行的立法上的规定,其内容包括我国于立法上第183条确立的针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学界争议的关于该法第75条是否我国的强制股权置换制度的一点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对我国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上的建议。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同时,鉴于强制股权置换以及强制公司分立制度破解公司僵局的优越性,建议我国应该于立法上建立起强制股权置换制度以及强制公司分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