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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中国问责制度法制化问题进行了研究。责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责任政府的本质属性,是强化监督的有效措施,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政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督促政府及其官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责任政府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2003年以来各地相继掀起“问责风暴”,对问责制度法制化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但是,与英、美、法等国家以及香港地区先进的责任政府制度相比,我国当前依然存在缺乏统一的问责制度架构,实践操作中屡屡出现问责主体不确定、对象不一致、程序不科学、事由不充分、方式不统一、结果无运用以及问责决定下发后被问责者申诉无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等问题。构建统一的问责法律制度,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问责主体、对象、事由、方式、程序、监督以及问责对象的权利救济措施,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当然,与消极和中立特征的司法权不同,行政权本身是一种积极的、进取性的管理社会的权力,因之产生的问责制度所追求的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行政权得到合理、充分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笔者坚信,只要我们沿着有限政府、民主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道路前走,问责法律制度终有建成与完善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