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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既包含了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又涉及到平等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它不仅仅是一个财产所有权问题,而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产权概念源于财产所有权,但并不等同于财产所有权。20世纪30年代罗纳德·科斯的产权理论提出之后,关于财产产权的问题研究越来越多,土地产权也不例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影响,土地无论是否被耕种或利用,都变成了可转让、可流通的对象,三大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已进入经济活动中心。 土地产权制度作为构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内涵可包括以下内容:产权结构,包括各种权利的职能及配置;国家对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认可和法律支持;产权关系,通过土地财产权利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与调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在1956年前后,实行了“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80年9月,包括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受到中央肯定,它采取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实际。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中,规定了承包经营者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承包期内的转包权和转让权,承包期满时的优先承包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的继续承包权,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过度性的制度安排,随着这种制度生产力的释放,这种设计所固有的缺陷开始在近年的农业生产中逐渐显示出来。1990年之后,农业的产出增长开始呈下降趋势。人们对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开始了新一轮的思考。关于其内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土地所有权效力不完全;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超越法律限制。 同时,在国外,当代的土地产权出现了以下现象:土地个人所有权制度逐步被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所取代;从偏重土地归属到重视土地利用;人类利用空间的能力大大提高,一块土地除地表上成立所有权外,也可以在地上或地下成立数个立体的空间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