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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顺利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程序的前行,确保刑罚的高效践诺而制定羁押制度,暂时性的褫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对于普通民众,人身权利是仅次于其生命健康权利的重要政治权利。由于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具有不可逆性、不可恢复和不可同态补偿性,作为持续剥夺被追诉者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并非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逮捕和拘留的后续,是逮捕和拘留后的附随状态,往往也是逮捕和拘留后的必然状态——也称“未决羁押”[1]。司法机关的错误羁押或者不当羁押将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必须对羁押这一措施加以比刑罚更为严密的法律监制。如今,我国依旧长期存在“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2],羁押率长期畸高不下,致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为此,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基于人权保障的角度制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进一步限制了羁押这一附随措施的适用,充分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益,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新刑诉法将这一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的监督,填补了羁押法律监督的不足,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意识,保障了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又一进步。但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稽查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制度,对于其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程序等都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没有形成完善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于指导司法实践还存在不足。鉴于完善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法制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中国梦的实现。因此,笔者首先从介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基本内容入手,其中包括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内涵的研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意义的概述以及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作用的介绍,以此来突显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剖析我国羁押审查制度的运行状况,深度剖析审查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该审查机制的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通过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启动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救济程序等方面入手,分析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地独特构想,此外也通过探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配套机制,通过内外的协调配合,以期来更好地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