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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效的法律规范,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法唯实论坚持符合论的立场,主张某一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在于“该规范被它所处的职业共同体接受为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但是,规范命题具有无法单纯使用“真或假”标准予以判断的属性,所以,法唯实论的立场忽略了人们在接受法律规范时价值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法律领域中,规范命题应当以“有效或无效”之标准予以判断,并且这一判断过程应当在融贯论的立场上予以讨论。本文即将如何追求司法裁判的合理性这一问题放在融贯论的立场上进行研究。本文从法律逻辑学、法理学、哲学的角度出发,分析借鉴各大学者的理论观点,来论证法律论证合理性标准的问题。第一部分概述了融贯论的内容及其从哲学领域发展到法律论证理论的过程,主要目的在于理清这个概念。融贯是对司法裁判过程的一个理性约束,同时是评价论证合理性的一个标准,是论证终止的条件。法律论证的正确性宣称,一方面要求一个正确的司法决定应当能够根据有效法逻辑地推导出来,另一方面要求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是合理或公平的。前者需满足逻辑一致性的要求,表现为演绎式的线性证立方式,后者需满足融贯性的要求,表现为各个理由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是一种整体性的证立方式。坚持融贯性标准的法律论证,在本质上是一种整体性的证立方式。第二部分将法律论证融贯性理论和法律论证相结合,对命题之“真”的探索,研究融贯论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及法律论证的介绍,是在多位学者的理论之间找到共同点和区别,主要目的在于了解这个理论体系的大概状况,相互比较,取其精华。法律领域一般有三种融贯论: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体系内的融贯论、法律融贯主义。结合此三种理论可以很好地分析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论证标准。融贯论的运用必须区分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叙述性融贯保持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规范性融贯则是与法官的实践理性相关。叙述性融贯中基础融贯论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形式标准,而在规范性融贯中,解释的融贯论揭示了法官的基本立场以及价值取向,它不是庸俗化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关于法律命题完整集合的方法。在这两个层面上,法官的论证可以趋向认识上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麦考密克对规范性融贯和描述性融贯的区分,启示我们在司法裁判或证立过程中不但要重视规范要素的融贯、而且要重视事实要素的融贯,规范性融贯与描述性融贯密不可分,法律方法领域不应忽视对证据融贯性要求的研究。努力在法律体系内确保价值融贯的原则论证方式,不仅是对司法证立的一种形式要求,而且含有正当性要求,它把司法行为限制在合法范围内,在约束法官判决主观因素的同时,增加了司法行为的机动性。第三部分是是论述融贯论在法律论证理论中的具体运用。在开放的体系中论证,必然带来裁判理由的多元化,对其中任何一个理由的衡量都会受到其他理由的影响,各个理由之间应当形成相互支持的网络结构关系。而且,只有这一融贯的网络结构建立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证成一个有效且可接受的裁判结论。必须分清楚融贯性与一致性的不同,才能将该问题深入。第四部分则是将法律论证融贯性理论与中国司法裁判的证立活动相结合,论证完善司法裁判证立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以事实与法律为基础来办案,但是什么样的事实和何种法律可以作为法官办案的根据呢?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所给出的证据、证言,法官要怎样采用;在面对具体案件有法律规则冲突或案件无法律规则对照时,法官也要思考怎么去选择。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