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纯粹的自由竞争导致的市场失灵仅仅依靠市场是无能为力的,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也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拥有更加强大的社会调控力。而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的设置还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案例引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并以国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设置之经验为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设置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及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本文通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怒江营销部诉怒江工商局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资格一案引出文章主题——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二元行政执法模式,由工商管理机关与特殊产业或行业监管部门共享执法权,存在很多弊端。第二部分就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设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根源进行了探讨。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的二元设置使得执法主体多元、执法权分割引起执法机构重叠臃肿、职权越位和缺位;执法部门近亲监管也不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正执行。而导致矛盾日趋尖锐的根源是部门利益之争以及竞争政策受制于产业政策。第三部分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设置的国际经验的借鉴和启示。一般西欧国家通过司法机关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扩大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法相当于竞争法,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在国际上有一元执法模式和二元执法模式。这些都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构建反不正当竞争一元执法模式的必要性、原则和具体举措。构建一元行政执法模式是在顺应社会发展、建立责任政府以及提高执法效率的大背景下所进行的选择;执法主体应按照统一性、独立性、权威性原则,公正原则及法定原则进行执法。此外,具体的一元行政执法模式就是由工商管理机关来负责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同时,还要重视司法机关和私人在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