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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9条中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将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在两种恶意违约及三种欺诈行为中,并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标准定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法领域的适用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在侵权领域,二是在合同领域。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旅游法》第70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第8、9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只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版)第49条涉及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版)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定为“增加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2014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将旧法中“增加一倍”的规定修改为“增加三倍”。面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与其产生了明显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解释依据是什么?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何设定更为合理?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是什么?总的来说就是,应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这也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文章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司法实践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以检索的典型裁判案例为依据,分别从规范选择及个案具体数额的确定这两方面进行说明和分析。在规范选择方面,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前,有6个案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版)第49条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再无将该法作为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裁判依据的案例。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者存在冲突时,直接适用后者的依据为何?继而又引出了几个相关联的争议问题。在具体数额的确定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4个判决为参照进行分析,其中11个判决的裁判尺度为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其余3个判决的尺度分别为0.5、0.6、0.8,多数判决未写明具体数额确定的酌定因素。由此可引出的问题是,在个案中,法官应以什么作为确定具体数额的酌定因素?第二部分阐述了关于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争议。分别从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法律依据、计算方法、确定方式等三方面进行阐述及评析。第一,在法律依据方面。针对适用规范的选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裁判依据;二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解释依据也有两种观点:一是以《合同法》为解释依据;二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解释依据。第二,在计算方法方面。针对计算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比例模式;二是非比例模式。其中比例模式的计算标准分别从基数标准及倍数标准两方面进行阐述。针对基数标准的观点有:以已付购房为基数、以购买商品房的价款为基数、以买受人所受损失为基数。针对倍数标准的争议主要从是否设置一定的倍数、倍数的额度、采用固定模式或是弹性模式、是否设置倍数下限等四方面进行阐述。其中针对倍数额度的观点有:以基数的一倍作为上限、以基数的三倍作为上限。第三,在确定方式方面。针对数额确定的方法有两种观点:一是可以事先约定;二是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确定赔偿数额。第三部分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问题及争议作出了评析,分别从三方面给出了观点,一是以购买商品房的用途作为区分进行规范选择;二是采用比例计算模式且应对现有的计算标准予以完善;三是只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确定赔偿数额。第四部分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表述为“法律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判决当事人作出超出所作损害数额的赔偿”;二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确定标准,具体来说,在计算标准方面,将计算基数修改为“买受人所受损失”,计算倍数不变,在明确个案中数额确定的酌定因素方面,应该包括:出卖人所获的利益大小、出卖人的财产状况、出卖人的恶意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买受人的过失、补偿性赔偿数额的多少及买受人的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