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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它的发生不仅使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害,使社会的稳定遭到巨大的破坏,而且它的发生还给国家形象的塑造、政府执政能力的提高、新闻媒体的宣传、国家法制的建设、政府公信力的维持等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相应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实质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权力的使用要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行政问责的主体过于单一,主要还是同体问责,缺乏异体问责;行政问责的客体不明确;行政问责的标准不统一,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形成,因此问责还停留在行政问责阶段而缺乏程序性问责;公众和政府官员缺乏问责意识和责任意识,问责的文化氛围还没有形成。随着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繁发生,学术界对于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后,官员问责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再加上责任政府理念的提出,行政问责制的建设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主要是将行政问责制置于突发公共事件这一背景下来研究它存在的问题及具体的应对措施。文章首先介绍了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特点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要素,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接着指出常态下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与非常态下行政问责制的比较,然后将行政问责制放入突发公共事件这一特殊的环境中进行研究。由于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独特性,那么处于这一背景中的行政问责制和处于常态下的有什么不同,又存在着哪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就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通过分析“瓮安事件”爆发的表层和深层的原因,探讨在这一事件中政府官员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于行政不作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提出究竟应该如何进行行政问责,采取什么方式问责,依据什么标准问责等一系列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行政问责制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