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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便是互联网。1998年,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在年会上正式将这种信息高速公路称为“第四媒体”,即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的一种新兴媒体。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收集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方法有了巨大的变化,给人类的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冲击。它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引发一些法律层次的思考。作为与技术发展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其与信息网络传播关系最为密切,所受影响更大。从总体而言,技术的每次进步,都会在版权制度中做出反映,反过来又会影响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为信息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机会,使信息的复制成本大为降低,给版权保护带来巨大震撼。如何更为有利地保护著作权人在数字时代的版权利益,日益成为版权法学界、司法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纵观诸多专著论文,多是要求加强对传统的著作权人在网络中的版权保护,而自觉不自觉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侵权者来加以研究,这可能是与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中往往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纵观著作权的历史,它总是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在作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不断调整与平衡利益关系,最终实现著作权的社会功能: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社会总体利益得以促进。而在网络时代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总是作为被动的侵权者出现,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使得其作为传播者的基础之上,又可能成为作品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其合法权益不容忽视,否则会大大影响数字时代著作权的发展。“无传播即无权利”。因此,笔者希望从此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几个相关的著作权问题,提出对其进行保护、管理和责任限制的几点建议,以期引起大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也算是笔者对网络版权研究奉献的一份微薄之力。这是本文选题的缘由和目的所在。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作为文章的概论部分,对网络、版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做一简单的阐释,并对各国关于网络版权立法现状进行简要概述。 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对信息加工和信息组织中的版权问题加以阐释,重点是关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并对数据库保护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的性质和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第三部分:对用户服务中的版权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了在用户界面中的 广「版权问题,其次对网络导航服务中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电子公告服务中的版权问题加以说明。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对于版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和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笔者认为我国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应采民间性质为宜,并提出网络版权的相关保护策略。 第五部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权利和责任进行总体研究,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归责原则和其具体的侵权责任表现形式,认为其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进而提出对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最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限制与例外进行探讨。